申请保全账户是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的一种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持续到一审结束。 另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财产保全自然解除。还有,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等情况,也可以导致保全的解除。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你可以随意处置,包括过户。 当然,你也可向法院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但这时法院往往要求你提供相应担保,其他财保或者人保。但是从申请到正式解除的期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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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了,如果法院裁定应当进行财产保全的,自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对情况紧急的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是: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5、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解除保全。 4、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一年到三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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