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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2022-05-30 11: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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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30 回复

专业分析: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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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4、赔偿责任。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总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 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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