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我们的选举权方式如下: 1、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2、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3、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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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 (一)召开支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 (二)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四)上届支委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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