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 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 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 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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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就离婚的财产达成分割的一致意见,法院会审查该协议的真实自愿性,审查通过的,按照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是对于无过错方以及妇女儿童,法院会作出倾斜保护。
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是: 1、协商处理。在离婚时,男女双方有权根据双方的意愿,自主决定财产的归属权。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或者由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2、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原则判决。如果男女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由此可见,男女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当由男女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则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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