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撤回与撤销继承权的放弃虽为单方法律行为,但应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自放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生效。于继承的放弃意思表示生效后,行为人不撤回其意思表示。如允许其撤回,对其他共同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影响甚巨,有碍继承关系之稳定。故如已为继承的放弃,虽仍在放弃的法定期间内,亦不得撤回。我国现行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依最高法院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公证机构不宜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办理撤回声明公证,而应要求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因此,目前无法判断是否可以反悔,由法院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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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一般不可以撤销。但若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公证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例如,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公证内容或程序违法等。
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是不能撤销的。即只要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完成公证的文书,具有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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