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类我们都是指,就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扩大到其他类别。而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以及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我们可以得知,目前我国将“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分为45类。而我们这里说的跨类,主要说的,就是“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的“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包括45类,也就是目前我国商品和服务类型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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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指依据各级商标局依法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越不同类别保护,即俗称的绝对保护。且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为: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使用的持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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