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放人的天数,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天数,从进入拘留所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针对拘留所放人的天数是怎么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拘留的天数是按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人的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的期限,从作出行政拘留之日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