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一、申请条件:公民死亡后,要依法及时履行注销户口手续二、办理机关:各地公安机关的户籍派出所。三、需要提供的资料:1、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2、居民户口簿;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五、办理程序;办理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比较简单,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上述资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六、办理时间:公民在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到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是免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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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的流程:公民去世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等应依法到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申报死亡登记,并为其注销户口,只要公民符合注销条件,证件资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就应当场为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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