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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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如果是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企业借款合同是有效力的,当事人需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具备生效要件的借款合同有效。企业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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