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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婚前买的,妻子没有出资,那么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妻子没有分割的权利。如丈夫自愿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可以视为丈夫对妻子的赠与。 2、如果经济适用房如果是婚后购买,即使只有一个人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房子的产权人或承租人不是您不管是不是拆迁分的都跟您没关系,因为拆迁只是负责到您家拿到钱和房屋对接或者拿到钥匙为止,他们的义务也就履行了。您后续发生的问题都不再与拆迁办有关。现在您只能看你是不是产权人或者产权共有人如果是就能得到您的那一份。而且你也说了房子全是公公也就是你爱人父亲的名字,如果是您爱人根据老民法典婚前财产没有公正且房屋无法鉴定为婚前财产的您还能获得房屋的一半份额,但现在房屋都是您公公的您与您爱人离婚怎么分您公公的财产??这个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都无法支持您。比如您可以向法院陈诉说我公公之所以能得到那些房屋因为当时有我的户口或拆迁办考虑了我当时的存在才给分的,但是在拆迁协议上是不会体现这个的除非您有当时的与拆迁办谈话和交涉时候的影像资料。录音是不能成为证据的照片也是最成为关键证据的就是录像资料。如果您拿不出法院不可能支持您同样拆迁办也不可能为您作证,因为他们已经履行了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剩下的是您家庭内部纠纷。任何一个拆迁办都不会牵扯进被拆迁户的家庭内部纠纷的,况且还是已经补偿完了的就更不能介入了。孩子判给谁不重要因为您和您爱人都跟这几套房屋没有关系,换句话说都不是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判给你判给他是你们夫妻你们这个家庭的问题。跟你公公的家庭没有丝毫关系。所以您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是能否有能直接证明这些房屋里确实是有因为你才能多给房屋的直接证明,比如当时涉及你存在而多给你房屋的谈话录像资料,有你名字的房屋安置表,等等的文字性和视频性资料。取得了就有胜诉的可能,也只是可能。但是取得不了估计连立案都立不上,你没有关键的证据点法院无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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