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二套房贷款条件1、符合贷款基本条件,且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还清;2、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水平(注:2012年杭州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39平方米),并且符合国家二套房认定标准;首付比例1、购买商品房的(含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楼盘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建造年份在2000年(含)以后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屋建造年份在2000年以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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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主体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目的是为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以及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具有购房合同、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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