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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如何办理

2023-01-27 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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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27 回复

专业分析:

交强险理赔如何办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进行交强险理赔的原则是交强险先行,商业险补充对于交强险保额不足的情况,保监会财产险有关人士明确指出:“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在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先赔付,额度不够的,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办理交强险理赔需提交7项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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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拿到定责书后,如果双方车辆损失较小(小于2000元),可以直接去交强险事故处理中心直接定损。此为快赔流程。如果双方车辆损失较大(高于2000元),那么你们事故双方先各自留个电话,然后找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之后将对方车辆的定损位置告诉已方保险公司定损人员,他们会去到对方车辆定损地点去给对方车辆进行定损。待完成后,你们双方按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进行修车。修车完毕后凭你们各自的修车发票到及对方车辆的修车发票复印件,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定责书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到已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赔偿程序: 一、通知保险公司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二、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案情提供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三、理赔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免责不赔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一、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三、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四、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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