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案底。理由如下:①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清罪与非罪,体现法律的公正。第二,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应用。第三,结案迅速,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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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如下: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的决定书,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检察院的不起诉应由检察长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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