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赔付后,不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受害人享有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已致害人以赔偿为由抗辩。按你介绍的情况,你的女儿很可能构成一级伤残,应当全额赔付。 2、具体项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此项)。特别提醒,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用具用品应当包括开塞露、纸尿裤、纸尿垫等残疾人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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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并不是所有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都予以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后可以向受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是不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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