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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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不一样。受贿罪的主体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因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受贿罪更广。
贪污受贿罪的量刑: (一)贪污或者受贿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或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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