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失需要补办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爬出所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3、需要出示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户主去世未注销户口的,应先注销户口并由家庭商定选出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户主或户内成员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注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和是否同意补发,方可申请补发,户口登记地房屋拆迁、易主的,不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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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口本遗失后,首先,为了避免由于遗失而导致的可能的不利后果,须登报声明作废,到当地居委会开出个人基本情况证明,并持本人书面申请、遗失声明(由登报处开出)和单位证明(如无单位需在当地居委会开出的个人情况证明中注明,如果是农村就到村委会开具证明),如果身份证没有遗失,可带上一并递交公安机关审核。如果遗失了,则可在自己的书面申请中一并记入补办。 其次,户主本人应在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找寻户籍民警,挂失并提交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即使不知道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户籍民警也会在第一时间给出最正确的答案,从而免去不必要的麻烦。当然,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无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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