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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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年利率6%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收款方以付款方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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