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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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除房屋的条件: 一、对房屋土地及人口进行调查,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三、上报省当地审批,取得省当地的征地批文; 四、取得批文后及时公告张贴,告知被拆迁人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等内容被拆迁人办理补偿登记; 五、协商补偿内容,签订补偿协议。
赔偿拆迁房屋如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的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等一系列损失作出相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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