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注借款人对外转投资的情况。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数额的法定限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只需取得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并不超过章程确定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的限制即可。因此,在贷后管理环节应强化对借款人资产的动态监测,防范因借款人借转投资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或对外投资过度导致偿债能力减弱产生的信用风险。 2.做好公司分立时债权落实工作。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公司分立时,银行应积极介入公司改制过程,落实分立后公司债务承继情况,并区别情况制定贷款回收方案。对于借款人以分立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应向分立后的所有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3.加强对借款人的股份回购的关注。新《公司法》放松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票的限制。因此应给予借款人、担保人的股份回购行为以充分的重视,防止借款人、担保人利用股份回购进行实质性减资。 4.加强公司合并和减资时的贷款管理。新《公司法》缩短了公司进行合并和减资时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规定公司合并或减资只需将其有关决议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即可,债权人必须在公司公告合并或减资决议后的45日内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因此要做好对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日常监测,防止借款人或担保人借合并、减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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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无非包括档案管理对象,即那些档案纳入管理范围之内。其次就是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比如谁收集、汇总、保管、销毁等。再者是档案的使用权限,比如谁能看哪些范围的档案,需要经过谁的审批或授权等。另外就是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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