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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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报销需要以下材料: 第三人侵权证明材料; 交通费凭证:申领异地就医交通费的,需携带交通工具费用凭证原件;工伤认定书;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工伤保险费报销材料如下:医疗费用需提供住院收据和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工伤人员情况审核表;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等级评定表;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如遇交通事故,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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