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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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仍然应当亲自出庭。但是也有特殊情况。离婚案件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难无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的当事人也可以不出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起诉离婚需要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体流程如下: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证据;3、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5、法院受理后,向对方发送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法院开庭;8、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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