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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的,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的,直接向法院起诉不会被受理。其次,劳动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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