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第一点中: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属员工个人违约行为吗?协商不一致时仍可按旧合同执行吗? 第二点:对于合同到期终止(于04年8月26日到期),因单位方面原因一直未能与乙方续签合同,而继续按原来合同约定任用员工(薪金不变),直至05年8月底才拟出经更改后的新合同要求重签。请问这种情况乙方拒签新合同(因不满意新合同条款),并要求甲方对这一年来拖延续签合同作出经济补偿合理吗?因本人于04年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本应是可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这一年时间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吗?若本人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这样合理吗?若单位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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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1、没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从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的双倍工资。 2、如果没有缴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从工作之月起的社保。 3、提供加班不发加班工资的有效证据,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以单位不缴社保、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书,立马辞职。并主张单位支付(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双倍工资: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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