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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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的,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强制对方支付抚养费。
再婚之后,也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或者直接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换句话说,离婚之后,重新登记结婚并不会影响抚养权的变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意的话,双方可以通过重新达成抚养协议的方式,变更孩子的直接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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