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n《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n(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n(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n(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解释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法取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