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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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后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超过15日没有处理的,则需要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违章处理后十五日内可以交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当场就可以交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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