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还无法根据你的资料认定不是逃逸,特别是在交管部门已经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在没有确凿证据前是不会推翻其认定的.至于责任划分也是一样. 第二三个问题从计算项目上,由于是在2004年5月1日后起诉的,可以按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意见执行,赔偿标准可以按交管部门认定责任时(起诉前)的当地标准计算. 第四,各地可能不一样,在武汉可以按新办法执行,全国也有这样的案例.即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全赔,不足部分根据责任划分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这要看了全案综合分析了
针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不是逃逸,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为逃避责任,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