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内容规定: 1、涉他合同:(第64、65条) 违约职责——仍由本来的债款人向本来的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第六十四条【合同债款的代为实行】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第六十五条【合同债款的代为实行】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 2、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第121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职责承当】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依照法律规定或许依照约好处理。 3、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职责(第35条)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销售者补偿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许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许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点形成人身、财产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生产者要求补偿。归于生产者职责的,销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归于销售者职责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效劳者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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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债权人不能对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果原债务人部分转移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及第三人主张权利。
如果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则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其配偶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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