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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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的,如果抚养权最终判给女方,则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当然能够得到支持。 因为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抚养权归女方很显然男方不直接抚养孩子,所以其当然应当支付抚养费。
不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双方协议承担费用和期限的长短;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协议或判决儿童生活费和教育费。必要时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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