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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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的分割方式如下:婚前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离婚房产分割方式: 一、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自己付清房款,该房产是个人财产。 二、婚前买房作为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界定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另外,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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