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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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按照下列流程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出示相关证件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下:雇主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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