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权利主体应为夫妻中的一方,而不包括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起过错赔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2、义务主体,即过错赔偿的责任主体。 义务主体仅指夫妻中的一方,不包括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虽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是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是应该受到法律否定的,但离婚诉讼毕竟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的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故不宜将第三者责任放在离婚诉讼中一起解决。受害人可以对第三者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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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该申请的范围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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