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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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2、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需盖村或居委会章,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女方户口本,结婚证。 3、拿“申请”及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女方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存档证明,结婚证。 4、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需盖三个章)。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申请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准生证。 5、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存档证明,结婚证原件。 6、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男女双方户口本,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 7、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申请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准生证。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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