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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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没有诉讼时效。当事人逾期不行使权利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在一年内知道或应该知道解除原因的,或者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合同诉讼属于确认之诉,原则上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仅针对债权请求权,且多适用于给付之诉。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通知相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当事人以起诉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如果法院审查确认,合同也是自起诉状副本送达相对人之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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