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情形: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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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属于开发商违约: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开发商有下列欺诈行为: 1.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 2.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3.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 4.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 5.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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