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医疗保险有待遇:(一)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医保处为每个参保人员制作IC卡,持卡人可在所有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刷卡消费。 (二)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档次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首次住院在一级医院(各乡镇医院、市立医院、建设医院、开发区医院)的,个人先负担4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16%,退休人员自付8%;在二级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荣军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负担6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18%,退休人员自付9%;在三级医院(中心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负担7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20%,退休人员自付10%。年度中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付金额按医院不同等级起付标准每次减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个人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进入统筹后的报销自负比例不变。 、所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 2、所有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可享受正常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按市政发[1999]138号文件中参保待遇执行)。 3、参保人员的住院病种和用药、诊疗项目范围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名下。 5、参保人员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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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各地市之间,并没有完全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异地结算,允许参保者在已参保地市,有且仅有一张二代社保卡,并且只能在当地使用医保功能。社保卡可用于居民办理社会保险时个人缴费,它的功能有:医院就医、药店购药、信息查询等,还具有银行存款、取款、转账等个人结算业务和刷卡消费、注册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长期驻外的工作人员是无法在本地持卡消费的,可由用人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异地备案表、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存折,然后到参保所在地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卡金的异地支付手续,办理业务时需要出具本人的身份证。
社保卡不激活住院也是能报销的,只要在医院住院看病期间,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即使社保卡没有激活或没有社保卡,都是可以进行报销的。社保卡没有激活,但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在结算费用的时候会自动为用户激活,这样就可以用医保卡进行实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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