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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定罪处罚规定都有哪些

2020-08-09 23: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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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10 回复

专业分析:

早在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如何认定盗窃罪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92年12月11日两高解释更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但同时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的起点标准,如果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何为“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从上述解释规定看,盗窃未遂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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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盗窃罪不侵害人身安全,其犯罪本身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是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来说,未遂的危害比较低的。盗窃价值超过1000元至3000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如果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立案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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