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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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情况如下: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终止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终止,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和擅自终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租房合同的。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终止合同: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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