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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十天。2.答辩期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3.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涉外合同一般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律。但如下情形除外: 1、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外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有强制性规定的; 3、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选择外国法律的; 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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