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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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法院查封,如果是因为没有及时偿还债务而被法院查封,那么可以及时联系债权人,偿还债务。然后到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1、房子被查封,欠债方想要要回房子,只能想办法筹款,偿还银行的贷款等其他费用后,申请解除查封,否则无法过户。2、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不能住。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但还会继续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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