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验资是指验资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验,并出具报告[37]郭群、李洪斌主编:《审计学》,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1页。],验资一般分为设立验资、变更验资、年检验资。财政部《独立实务公告第1号一验资》第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己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这一规定是对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质量的法律要求,但由于该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理解上的分歧。目前,主要的观点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一是“程序真实”。该观点认为,考察验资报告是否虚假,应在验资报告、验资指南和专业标准规定的程序未得到遵循的前提下才能界定。因此,只要验资机构能够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按照执业规则和验资程序如实反映了整个验资过程,其验资报告就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而不必严格追求结论与实际情况的一致。二是“结果真实”。该观点认为,判断验资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验资机构验证的结论与被审验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无论验资程序正确与否。笔者认为,判断验资报告真实性的标准首先应当明确以下几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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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等等。
要看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虚假验收到底触犯了哪条或者哪些法律规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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