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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发放征地补偿款应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标准如下: 1.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 2.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 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4.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5.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6.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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