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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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宝宝的出生证明都是在宝宝出生的医院办理的,在宝宝出院前都可以在医院办的。新生儿父母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同时携带宝宝出生时所在医院出具的宝宝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所在地管辖的派出所办理出生证,还需有以下证件: 1.儿童父母亲所在单位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出具夫妻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育的证明。 2.儿童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在现管辖派出所所领取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并回远接生医院(卫生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产科主任和单位领导审核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4.拟申报地派出所出具婴儿已申报或尚未申报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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