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事项: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二、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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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定人带伤残评定申请书、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期内的CT、X片和诊断报告,手术病历、检查记录、身份证、户口本等到评定机构。接着评定者会评定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评定时,会在申请书中对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并发症的治疗、治疗还没结束,因调解要赔偿依据的情况作出说明。然后评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缴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2、交警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 3、伤者持《伤残鉴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 4、鉴定人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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