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因此,工资、奖金、津贴收入等属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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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形式包括: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单位的工资形式。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完成的产品的数量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3.定额工资。定额工资是按照劳动定额完成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工资包括:1、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费等;2、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和冷饮等有关的费用;3、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规定的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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