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同时在次产分割上,也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成长,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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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女方生活。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有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进行判决。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类似原因的,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 第二,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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