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城郊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旧料,由拆迁人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民自行迁建或乡村按规划统一迁建。 拆除农民的出租房,不再还建,应给予作价补偿。承租人如系城镇居民,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承租的,由拆迁人安置承租人。 拆迁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按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围墙、厕所、猪牛羊圈等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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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唐山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唐山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唐山市拆迁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唐山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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