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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看守所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被判刑。判刑一般会在五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形的,经相关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结案期限。 人犯被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侦查完毕。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收到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审查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其他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但是需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进看守所不是都要判刑。对于羁押的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只有经司法机关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院才会对其判刑。 另外看守所还会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此类人群已经被判刑了,不会再对其判刑。 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在看守所羁押待审,如果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经侦查认为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会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接到通知书后,会将其立即释放。构成犯罪的,如果当事人有法定情形,被免除处罚或者撤销案件,也不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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