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领,一种是强制认领。 1、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 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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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即生父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强制认领是利害关系人诉请法院经诉讼程序,责令应当认领的生父认领。从两种方面,充分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定,为请求抚养费等落实提供了基础。 认领,是指承认或证明某非婚生子女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从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来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这种制度形成于我国司法在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中,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进一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关于亲子身份的认领问题,审判实践中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依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的事实及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考察,确认子女与生父母存在血缘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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