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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继承的程序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遗嘱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提交登记申请书,遗嘱,公证书等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继承手续是在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申请死亡证明书。去区或市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不动产继承分为两类。一个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提交的文件是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及其他凭证。户籍簿和其他是证明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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